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顿喜方、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顿喜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金穗C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理人:刘振挺(系刘某某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第三管理区第四作业站水稻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祥光城市花园24号楼门市1-2号。负责人:王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跃(系刘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水利工程大队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金穗C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顿喜方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光跃于2018年7月16日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上诉人顿喜方申请撤回其上诉。
上诉人顿喜方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光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顿喜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顿喜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33.00元,减半收取2366.50元,由上诉人顿喜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令江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刘卫中

书记员:王薇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