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商人,现住蔚县。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户,现住蔚县。
原告顾某与被告闫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准备私下和解,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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