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与董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顾学颖(系被申请人董某某的孙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爱国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顾某申请宣告董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某称,母亲董某某患有XXX疾病,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董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董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顾某为董某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顾学颖称,同意申请人顾某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与丈夫顾祥根共生育顾某一个儿子,顾祥根于2012年3月20日报死亡。董某某患有XXX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4月7日,申请人顾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董某某患有XXX疾病,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为证,故申请人顾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顾某系董某某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董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董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某为董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