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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欧禹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禹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花,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磊,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欧禹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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