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63元(原告顾某某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4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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