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被告: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告:丁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江苏同际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丁伟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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