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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顾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庄某某新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某某新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锋。
  原告顾某某、顾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某某新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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