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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行某某就业服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就业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该局局长。
身份证号。
地址行某某文体中心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行某某就业服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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