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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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