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某(系被告李骏之父)。
被告:李安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筱云。
被告:周实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鸿(系被告周实玉之夫)。
被告:李安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洪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国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安妹、陈洪生、陈国礼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安某、被告陆某某、被告李骏、被告李安鸿、被告周实玉、被告李安妹、被告陈洪生、被告陈国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以被告李安妹等人已提起了“征收补偿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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