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上海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陆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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