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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跃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古北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段晓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圣,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唐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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