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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负责人战胜昌。
  委托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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