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井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河,双鸭山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吴井才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吴井才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吴井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吴井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负担3125元,由上诉人吴井才负担3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边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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