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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与刘某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凤英,双鸭山市尖山区升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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