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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张某某等与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顾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俊(系张顾平的丈夫),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顾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原告张某某、张顾平、张顾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系张某某的丈夫、张顾平和张顾斌的父亲)。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波(系顾某某的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张某某、张顾平、张顾斌与被告顾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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