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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婷,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荣,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顾某某、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顾某某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本院根据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8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某、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顾某某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另外,本院根据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80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516.40元。现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且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对吴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吴某、上海月梁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顾某某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7,516.4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黄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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