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某某、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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