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林某某与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某某、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