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胡某某与被告朱某虎、周某某、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朱某虎、周某某起诉本案原告顾某某、胡某某,要求确认朱某虎、周某某与顾某某、胡某某签订的关于上海市XX室房屋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已解除,本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3017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3017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朱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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