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与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顾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田  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