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范旻霞(系顾某某之妻),住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一村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张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上海怡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永清,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地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总经理。
担保人:范旻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奎、上海怡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地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了(2018)沪0105民初2345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顾某某将诉讼请求及保全金额由300,000元变更为3,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怡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地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顾某某及担保人范旻霞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怡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地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两年、不动产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顾某某及担保人范旻霞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一村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傅 君
书记员:康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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