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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华与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永华诉被告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于2017年12月27日向顾永华作出的承诺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向原告顾永华作出的承诺书是否撤销,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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