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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张小利、白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利。
被告白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张小利、白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明

书记员: 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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