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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干与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佑,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昌成,该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志成,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原告顾某干诉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干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顾某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顾某干负担。

审 判 长  丁扣萍 审 判 员  夏 勇 代理审判员  唐 静

书记员:臧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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