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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3,04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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