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会
何某
顾家霖
王剑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孙桂玲(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顾某会,农民。
原告:何某,农民。
原告:顾家霖。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系顾家霖之母。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剑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苏少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会、何某、顾家霖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会、何某、顾家霖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会、何某、顾家霖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顾某会、何某、顾家霖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会、何某、顾家霖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顾某会、何某、顾家霖承担。
审判长:赵印来
审判员:李荣兴
审判员:路燕飞
书记员: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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