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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朝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并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被告慧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的《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签证服务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692,000元(服务费672,000元、文件费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上述69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签证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申请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186雇主担保签证事宜,被告为原告提供申请签证整个过程的跟踪服务。合同约定移民办理费用共168万元,约定根据移民签证的办理进程分四期支付,合同第三条第四款办理期限约定办理期限为18个月内,若办理期限有变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及时按被告要求提供文件及资料,也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前两期费用672,000元和其他费用20,000元。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责任。自2017年5月至今,仍未进展到获得雇主提名,远远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期限,且被告至今不能给出办理移民签证的合理期限,打乱了原告的生活安排,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慧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后,被告按约尽责完成合同义务,积极协助原告办理签证申请服务,为其指定了优质的澳洲企业为其雇主提名,目前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由于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早已向澳大利亚移民局递交了原告的签证申请,澳大利亚移民局已经受理了原告的签证申请,但2017年后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该时间段的申请客户均因此而被拖延,绝大多数客户目前仍在等待澳大利亚移民局的批准,因此该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并非被告因素导致,虽然目前办理周期已经超过18个月,但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自动延长办理期限,而且被告的工作人员也通过微信告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并未逾期办理签证因此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移民中介服务合同》,而且被告已经将原告交付的费用用于为其办理签证用途,根据协议约定,不可能再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被告并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仅仅履行一部分,原告曾多次询问签证办理情况,被告工作人员一直不给予正面准确答复,反而提出让原告办理其他国家的移民签证申请,因此被告没有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3日,原告顾某某为办理前往澳大利亚的移民签证,与被告慧某公司签订《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签证服务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委托被告(乙方)申请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186签证服务。
  合同第二条双方责任中的(一)甲方责任约定: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一切移民需要的真实的资料和文件,确保申报的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积极配合甲方申请办理移民的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办理费用交付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甲方自行承担澳大利亚政府及相关方收取的费用—费用包括: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英语培训费(澳大利亚移民局所收取的费用按当时官方网站为准);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唯一移民申请代理人,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改此授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不得同时以任何其他形式就自己的移民申请与澳洲雇主、澳洲移民局、澳洲移民部或使馆联系等……(二)乙方责任约定:向甲方说明澳大利亚移民政策及申请条件,让甲方充分了解移民流程和注意事项。尽责地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负责对甲方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供补充或修改意见。帮助甲方分析及整理背景资料,协助甲方填报申请表及澳大利亚所需的各类文件并予以保密;在甲方准备齐全的移民材料和缴纳第一期费用后,乙方在六个月内为甲方提供雇佣合同,乙方确认澳大利亚雇主担保186为永居等……
  合同第三条中双方约定了甲方预交付的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680,000元:其中第一期雇主担保服务费为合同总额的20%共计人民币336,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第二期服务费为合同总额的20%共计人民币336,000元,在甲方获得澳大利亚雇主OFFER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第三期服务费为合同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504,000元,在甲方获得雇主提名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第四期服务费为同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504,000元,在乙方获得签证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等内容;该条第四项办理流程中还规定,办理期限初步约定为十八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自身原因需延长的应延长;以上办理期限如有变更,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约定……
  合同第四条退费和违约约定,1、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原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双方责任中的甲方责任,视为甲方违约,乙方(被告)所收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本协议自动终止……;2、乙方(被告)在收到甲方交付齐全的移民材料和缴纳第一期中介服务费后的6个月内,提供不出雇佣合同,甲方有权提出申请,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扣除申办咨询费3,000元后退还乙方所交付的雇主担保服务费;3、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甲方未能获得雇主提名通过或前往国使领馆的签证,乙方应在14个工作日内扣除申办咨询费及律师工本费30,000元后退还甲方交付的雇主担保服务费,本合同终止;……5、发生以下情况本合同终止,甲方已缴的雇主担保费用均不予退还;(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或移民局提出终止合约或签证申请……(8)如果甲方签字申请材料递交后,由于澳大利亚移民部的相关法律政策改变而导致签证申请被拒的;(14)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乙方未能获得签证或已或签证未能入境,责任不在任何一方,已交付甲方的费用不能退还……。
  合同第五条其他约定中:……2、乙方已经向甲方说明不能完全确保成功办理澳大利亚签证和退费无息等风险;3、甲方承诺:本合同是在本人完全清醒明白的状态下完全自愿签署,本人对所有合同条款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与乙方仔细协商过各个条款,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知晓,合同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个合同签署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公正,甲方绝无对本人胁迫、诱导的过程和其他不合法操作程序,本人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愿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6、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动乱、战争等)……
  合同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期限和延期:1、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完整签证材料及甲方交付的第一期中介服务费用之日起生效,甲方移民签证获批、甲方交付所有费用终止(本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2、乙方确认体检已通过或已获得签证批复,但未获得正式签证手续,合同期限已到,本合同自动延期。
  合同尾部,原告签名署期,被告则盖有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署期。
  该合同还附有《澳洲186雇主担保签证第三方费用说明》一份,内容为告知原告支付雇主担保签证费用时原告自行承担的第三方费用付费明细,并注明客户自行承担,不因任何原因退还或由甲方承担,明细中包括翻译费、公证费、学历评估费、签证申请费、雅思培训费、体检费等,原告亦在该书面说明上签名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5月16日和6月21日分别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第一期、第二期服务费合计672,000元,于2017年6月8日和6月21日向被告缴纳文件费合计20,000元,被告就原告已付款亦开具相应收据。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亦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办理签证所需要的个人材料、文件等。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和6月22日向上海华商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汇款225,800元和125,800元。2017年6月22日,经过被告联系,原告在其电子邮箱中收到澳大利亚移民部收到提名申请确认书和雇主雇佣协议,被告称为原告确认的雇主公司PinnacleFinancialServicesAcademyPtyLtd是一家资质非常优秀的雇主公司。但之后未再明确答复原告相关签证办理进程的询问。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答复原告,称移民局公布的审理周期大概是13-19个月左右,澳洲确实(批准)速度放慢了,如果原告单方面终止申请,之前的费用是不退的;同时还建议原告可以做移民备选方案,并表示同批186高薪签证申请都在等待中。
  另查明,2017年,澳大利亚移民局官方网站上已接受原告的签证申请办理。2020年3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使用电脑当庭登录并查询澳大利亚移民局官方网站中原告的签证申请办理状态时发现,原告的该份签证申请的状态为“withdraw”即已撤回。经法庭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其不愿意继续履行系争协议书,也不清楚原告的签证申请为何被撤回,是谁操作撤回申请,应当由被告核实撤回的原因;被告拒绝终止系争协议书,称该份签证申请是通过案外人上海华商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操作的,具体2020年2月份以后,为何原告的签证申请被撤回,被告方不知情,也不同意向原告退还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协议书》及附件、付款凭证、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澳大利亚移民局电子确认书翻译件、澳大利亚雇主合同翻译件、微信群聊天截图等,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电子邮件复印件及附件内容复印件、雇主提名申请状态截屏复印件及翻译件、澳大利亚移民局体检通知内容、澳大利亚移民局网站签证申请状态查询截屏、PinnacleFinancialServicesAcademyPtyLtd财务报告及存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庭后确认签证申请被撤回笔录等内容予以佐证。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签证申请超过30个月未获得批准的原因是否为被告因素导致,以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合同或违约行为。就此,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办理签证周期长达30个月,至今仍未获得批准,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责任在于被告;被告认为其已向为原告提供的各项服务,为其指定了雇主公司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17年6月就向澳大利亚移民局递交了提名申请,故而被告并未违约,至今签证申请未获得批准是因为澳大利亚移民局改变移民政策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前期已付费用均无法收回,因此不同意退还原告全部已付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抗辩其按约向原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并联系了澳大利亚第三方公司为其提供雇主合同和提名申请,就相关完成工作量业已向法庭递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而原告主张被告在本案诉讼之前存在违约行为,履行合同义务不足的意见难以成立;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作为签证服务提供方,掌握有原告的签证申请办理密码,至法庭当庭展示查询目前原告的签证申请情况时才发现,原告的签证申请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撤回,被告却在该次撤回前既未主动告知并获得原告的批准,也无法陈述究竟是何人于何时因何种理由擅自撤回该申请,掌握有原告签证申请办理权限的被告,因其管理不善而导致原告重要信息受到侵犯,应当对此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等待澳大利亚移民机构审核办理过程中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并在开庭时当庭表示撤回移民签证申请,亦是导致本案系争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的重要因素,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条款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抗辩其在签约时被告未尽完整告知义务和免责条款释明责任的意见,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由于双方的行为均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系争协议书,故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协议书;对于协议书被解除的后果,由于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公司支付351,600元用于办理原告的签证申请,故而该部分费用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属于已使用款项,不应退还,但就原告其余缴纳费用340,400元,因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应当分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即被告应退还原告170,2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的《澳大利亚雇主担保移民签证服务协议书》;
  二、被告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顾某某服务费等170,200元;
  三、对于原告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3,980元,由原告顾某某、被告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95元,由原告顾某某、被告上海慧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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