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顾桂某与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桂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桂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顾桂某负担。
审判员:倪黎明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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