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袁某某、李某某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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