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青,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1与被告顾某2、顾某3、顾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顾某1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顾某1负担。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钱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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