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顾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1,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系原告王某1的父亲。
原告四:周长珅,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曲江新苑11幢101室。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3,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4,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顾某1、顾某2、王某1、周长珅诉被告、被告顾某3、顾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王静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