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顾某4诉被告顾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自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顾某4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顾某4撤回对杨某、顾某5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1、顾某2、顾某3、顾某4负担。
审判长 徐志杰 审判员 刘建美 审判员 韩艳艳
书记员: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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