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运春(系被告顾某3之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1、秦某1、秦某2、秦3与被告顾某2、徐某某、顾某3、顾某4、顾某5、顾某6、顾某7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顾某1、秦某1、秦某2、秦3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某1、秦某1、秦某2、秦3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1、秦某1、秦某2、秦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1.50元,由原告顾某1、秦某1、秦某2、秦3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陈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