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俭,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顾某诉被告顾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顾某于2019年1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沈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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