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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顾某某
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123号4单元406室。
委托代理人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隆化镇通站街18号4单元405室。
原告顾某某因与被告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海军在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6000元停止支付并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原告以自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天洋花园小区商业A区3-4幢1单元1层A118、A218号底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海军在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6000元停止支付。如须支付,将此款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户名: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账号:500994310002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海军在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6000元停止支付。如须支付,将此款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户名: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账号:5009943100020。

审判长:黄玲玲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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