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2民初13712号
申请人:顾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顾某某、吴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某某、吴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某某、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顾某某、吴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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