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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李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洪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货款人民币1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原、被告在香河县好百年家具厂合伙经营套房家具销售,二人各占50%份额。2018年2月,双方决定不再共同经营,撤销摊位。后双方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被告自2014年起尚欠原告自行垫付的货款140,000元未付。2018年4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上述债务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只在2018年4月底偿还了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中止合伙以后,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据明确欠款数额的同时明确了款项的履行方式即每月还款2,000元,且被告也按照还款方式予以履行,原告予以接受。在双方对还款方式已经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无权擅自予以改变,故原告要求一次性予以还清无事实依据。双方对欠款没有约定利息,且被告也按期予以偿还,故原告主张给付欠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经营家具生意。2018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散伙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至2018年4月8日止共同经营好百年家具城展位时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货款共计14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今李某某欠顾某某从2014年-2018年4月8日止共同经营好百年家具城展位时所垫付货款共计140,000元整;时间:2018年4月8日;欠款人:李某某;身份证号:。在欠条下方被告注明“每月还2千元整,半年换一次条”。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共计偿还4,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货款136,000元。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垫付货款136,000元,但认为按照欠条约定,被告每月应偿还原告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欠条下方注明“每月还2千元,半年换一次条”属被告单方承诺,该内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现原告并未在上述文字下签字确认,应属原、被告双方未就履行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确认,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顾某某垫付的货款人民币1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0元、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合计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人民币2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人民币2,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利

书记员: 王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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