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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成某诉张英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顾成某
赵云峰(河北清泉法律服务所)
张英东
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张桂福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李佩雪

原告顾成某。
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河北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英东。
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4楼。
负责人伍再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雪,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了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冀E×××××号汽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了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冀E×××××号汽车的查封。

审判长:孙慧
审判员:闫滨
审判员:李耀照

书记员: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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