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景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代理人:姚永婷(系被申请人姚景山的女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海笛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顾某某申请认定姚景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顾某某称,申请人顾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景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姚景山于2017年8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目前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XXX伤残,需要24小时终身护理。现申请人顾某某要求认定姚景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顾某某为其监护人。
姚永婷称,同意由申请人顾某某作为姚景山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姚景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海笛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妻子。经申请人要求,本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姚景山的行为能力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姚景山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姚景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某某为姚景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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