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顾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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