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上海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素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上海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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