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与上海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上海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素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上海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王嘉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