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丽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中宝,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顾某某、顾某某、顾丽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曹某某政府”)、顾某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顾某某、顾某某、顾丽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定案的主要证据系由被申请人伪造,未经法庭质证,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生效判决,确认系争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协议签订于2004年,三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该协议所涉及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曹某某新华村西顾家宅XXX号乙房屋系位于三再审申请人之父顾金龙宅基地外,三再审申请人诉讼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争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原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均并无不当。顾某某、顾某某、顾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某某、顾某某、顾丽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娄正涛
书记员: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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