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第三人:郑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城郊委三组。
第三人:杨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及第三人郑姬、杨可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顾某某以杨可珍有证据证明其与卞某某、郑姬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仇 萍
书记员:金联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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