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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文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顾建文
张德满(北京张德满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顾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德满,北京张德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文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文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建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0.00元,由原告顾建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建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0.00元,由原告顾建文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赵萱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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