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董佳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陆凌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雪松,总经理。
原告顾建华与被告董某、陈某、董佳懿、陆凌飞,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沈 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