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岭河镇政府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保全费213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来晓强 审 判 员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法官助理常伟娜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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