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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顾某某
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顾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高云飞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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