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
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顾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高云飞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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