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树行,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学军、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临西县河西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5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顾某某、顾学军临土集建(2001)字第2001-014号、临土集建(2001)字第2001-01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界址不明的情况,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关于顾某某、顾学军两宗集体建设用地座落位置的说明》,对其两宗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进行了确认,上诉人主张对本案诉争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缺乏依据。
临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5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书以黄庄村村民委会主张的南北长52.6米、东西长7.6米土地与上诉人顾某某、顾学军存在权属争议为由驳回起诉,并未认定上诉人顾某某、顾学军对本案诉争土地取得合法使用权。
上诉人主张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做出相关说明的法律主体资格,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综上所述,顾学军、顾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梁兵
审判员 郭宏平
审判员 尚好勇
书记员: 杜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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