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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顾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顾某某撤回诉讼;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施某某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被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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