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男,九江市彭泽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在武穴市华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款62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在武穴市华腾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款62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该转让款由武穴市华腾建材有限公司保管,不得向被告李某某支付。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范胜临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吴文彬
书记员: 张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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